你的位置:开元体育app官网最新版下载安装 > 新闻动态 >
发布日期:2025-06-25 03:27 点击次数:162
2022年8月8日19时许,行为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金廊公路辅路新明路口遇民警设卡检查,拒不配合民警检查,并先后驾车冲过该处及民警在金廊公路辅路新艳路口设置的两道卡口。
民警沈某驾驶警车追截并多次通过喊话器要求王某某停车接受检查。王某某不顾警告,继续行驶,并通过泖港高速公路入口进入G1503高速公路。后在安亭方向分叉口处,民警驾驶的警车与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并排行驶时,民警向右转向欲截停王某某,两车发生碰擦,之后王某某未停车,反而驾驶车辆突然加速,挤开民警的车辆后继续沿高速公路行驶,通过石湖荡高速公路口驶出高速公路,并在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双金公路与双桥公路交叉口东约100米处被迫停车后被民警抓获。
民警遂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后经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2毫克/毫升,已达到醉酒状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又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本案定罪理由
一、人民警察合理限度内的主动碰撞行为属于依法履职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法执行职务是袭警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构成袭警罪的正当性基础。职务行为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职务行为要取得合法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条件、方式与程序,这是判断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首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具有启动条件。公安机关承担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能,具有相应的治安管理职权,该职权的行使必然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取得、剥夺或限制。
基于法治原则,治安管理职权的启动(或者说人民警察作为直接执行者履职的前提)应当具备相应的客观事实,否则必然导致管理权力的滥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易言之,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程序的前提是存在犯罪事实。
此外,管理职权对应措施的变更亦应当以客观事实变更或者新情况的出现为前提。例如,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其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对职务行为合法性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对执法相对人的侵害程度、公务目的的正当性、公务手段的相当性和必要性程度等因素。保障职务执行与保护相对人权益应当平衡,不得偏向一方;否则,可能会导致执行职务过于保守而无法达到执行职务所追求之目的,也可能造成对相对人权益的过度侵害,因而保障职务执行与保护相对人权益均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最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程序正当是确保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保证职务行为形式上合法的条件。如果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违反了法律命令性、禁止性规定,继而直接作用于实体执法效果,对行为人不宜认定为袭警罪;但如果是不规范、不文明执法,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的执行职务行为,则应当结合瑕疵的程度、相对行为的违法性程度、案发时的紧急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首先,民警设卡进行酒后驾车整治,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交通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责,行为人作为被管理人应当停车接受查检。行为人王某某明知自己系酒后驾车,为逃避查处,先后驾车冲过设置的两道卡口,后民警驾驶警车追截并多次通过喊话器要求王某某停车接受检查;王某某不顾警告,继续行驶,并驶入高速公路。在此过程中,民警有理由怀疑行为人在从事醉酒驾驶甚至更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维护公共安全,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民警应当履行相应职责,让行为人停车接受进一步调查。
其次,行为人王某某驾车驶入高速公路后,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加大,民警有必要采取措施及时防止发生危害结果。故在高速公路分叉口处,民警驾驶的警车通过碰撞的方式欲截停王某某。关于该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的问题,分析认为,从选择碰擦的时机上看,民警选择在刚进入高速公路的岔路口实施,该处车速不快、无其他车辆,故可避免造成严重损害及危害公共安全;从碰擦的结果看,本案中除两辆车辆发生物损之外,并未出现其他人员伤害。因此,本案中民警采取的方式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最后,本案中民警在履职过程中,为避免更严重后果的发生,所采取的措施体现了勇于自我牺牲的精神,对该种行为应当予以肯定、鼓励,而非予以指责,民警整个履职程序合法,无明显瑕疵。
综上所述,本案中民警的履职过程合法合理,行为人王某某为了逃避检查冲卡并驾车驶入高速公路,民警根据执勤需要驾车逼停王某某,车辆发生轻微撞击,王某某短暂停下后再次启动车辆、加速行驶挤开警车,车辆再次发生轻微撞击,其驾车撞击警车的行为属于暴力袭击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

二、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情节认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保留原有规定的同时,增加了加重处罚情节,即袭警罪中“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规定属于列举加兜底的模式,要求其他手段与列举的方式具有等质性。手段行为和行为后果之间是并列关系,即使用危险程度更高的手段也必须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程度,不能仅考量行为手段而忽视对危害性的实质衡量。
本罪中手段行为和行为后果之间不是强调关系,而是并列关系。首先,加重情节的罪状中明确表述要求达到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程度,该规定属于具体危险犯的表述。对于具体危险犯而言,其行为本身不仅要达到一定的危险程度,还应当制造了具体和现实的危险,否则就与抽象危险犯无异。其次,手段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应当是递进关系,即实施手段行为,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程度才能适用第二档法定刑幅度。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是法定刑升格的必要条件和前提。
实践中,对于危险的程度以及发生实害后果的可能性,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判。本案中,行为人在民警撞击别停其车的时候突然加速超越警车,其中有撞击警车的行为,但撞击力度不强,无论从车速还是撞击方向看都不太可能造成民警人身伤害,事实上本案中民警也未受伤(本案警车损失经鉴定为4000余元),行为人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及民警安全的程度,故仅构成袭警罪的基本犯。
案例源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1辑第1618号
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Powered by 开元体育app官网最新版下载安装 @2013-2022 RSS地图 HTML地图
Copyright Powered by365站群 © 2013-2024